杨幂肖像权争议:合成图片背后的法律边界与网络伦理
近年来,随着人工智能与深度合成技术的飞速发展,网络空间中出现了一类特殊的侵权现象——利用明星肖像制作的“AI合成图”或“换脸图”。其中,以“杨幂h合成图”为关键词所引发的系列争议,尤为典型地揭示了技术滥用对个人权益的侵害,并尖锐地触及了肖像权保护的法律边界与网络传播的伦理底线。这一现象已非简单的娱乐八卦,而是亟待从法律、技术与伦理多维度进行审视的公共议题。
一、技术滥用的现实:从“换脸”到“合成”的侵权升级
所谓“杨幂h合成图”,通常指通过深度伪造(Deepfake)等AI技术,将演员杨幂的面部肖像移植到其他不雅或特定情境的人物身体上,从而生成以假乱真的图片或视频。与此前简单的PS拼接相比,AI合成技术实现了质的飞跃,其生成内容的逼真度极高,普通观众难以辨别真伪。这类内容的制作与传播,首先构成了对杨幂本人肖像权的直接侵害。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同意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即构成侵权。合成图片不仅“使用”了其肖像,更通过嫁接于不当场景,对其形象进行了“丑化”与“伪造”,侵权情节更为严重。
二、清晰的法律边界:肖像权、名誉权与刑事风险
此类合成图片所触碰的法律红线是多重的。首先是肖像权侵权,如上所述。其次是名誉权侵权。将他人肖像与淫秽、不雅内容结合并进行传播,极易导致社会公众对肖像权人道德品质的贬损性评价,严重侵害其名誉权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、传播虚假信息,损害他人名誉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更为严重的是,这种行为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边缘。如果合成并传播的内容被认定为淫秽物品,且达到一定数量或牟利目的,制作者和主要传播者可能涉嫌《刑法》规定的“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”或“传播淫秽物品罪”。尽管目前直接以此类明星合成图定罪的公开案例尚少,但法律风险已然高悬。2023年1月生效的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明确要求,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虚假信息,或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。这为监管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据。
维权难点:技术匿名性与平台责任
然而,维权之路充满挑战。侵权者往往利用网络匿名性和海外服务器隐藏身份,取证和溯源困难。同时,合成图片在社交平台、小众论坛、加密群组中病毒式传播,平台方虽负有“通知-删除”义务,但事后删除往往难以完全消除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。如何压实平台主体责任,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主动识别、过滤和拦截,是遏制此类乱象的关键。
三、失序的网络伦理:娱乐边界与集体道德责任
“杨幂h合成图”现象背后,折射出部分网络空间伦理的失序。它将一种基于侵犯他人基本权利和尊严的“数字造谣”行为,披上了“技术娱乐”或“粉丝创作”的外衣。这种所谓的“娱乐”,实质上是将他人的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物化为消费与取乐的对象,是对个体人格的极端不尊重。
网络社区的匿名性削弱了部分参与者的道德自律,形成了“法不责众”的错觉。传播者可能以“只是看看”“大家都在传”为由,淡化自身行为的危害性。然而,每一次点击、下载和转发,都在助长侵权内容的扩散,加剧对受害者的伤害,并形成一种冷漠、纵容侵权行为的负面网络文化。这要求我们重新思考数字时代的伦理规范:技术的自由是否应以不伤害他人为底线?网络匿名的面具下,是否更应恪守基本的尊重与善良?
四、构建多方共治的防护体系
应对“AI合成肖像侵权”这一新型挑战,需要法律、技术、平台与公众教育的多方协同。
- 法律层面:应继续完善司法解释,明确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侵害肖像权、名誉权的具体量刑标准和赔偿计算方式,加大司法打击力度,形成有力震慑。
- 技术层面:鼓励发展并应用深度合成内容检测技术。平台应部署更有效的AI识别模型,在内容上传环节进行预警和拦截,做到“技管结合”。
- 平台责任:网络平台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,建立便捷的侵权投诉通道,并对屡次发布侵权内容的账号采取封禁等严厉措施。同时,应加强内容审核团队的专业培训。
- 公众教育:亟需开展网络素养教育,让公众认识到制作、传播此类合成图片的严重法律后果和道德缺陷,倡导尊重他人人格权益的网络文化。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,起到示范效应。
结语
“杨幂h合成图”争议,是一面映照技术双刃剑特性的镜子。它警示我们,在技术狂奔的时代,法律必须快步跟上,为人格权划定不可逾越的数字边界;而网络伦理的建设,则需要每一个参与者内化尊重与责任的准则。唯有在法律刚性约束与伦理柔性引导的共同作用下,才能遏制技术滥用的暗流,守护清朗的网络空间,确保每个人的数字肖像与真实人格一样,得到应有的、不容侵犯的尊严。